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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一、高兴得有点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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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我行贷款大户——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初在湖贝支行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达2亿多元。由于严重违规,此事被反映到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同年六月,特区分行组成工作组进行全面稽核。湖贝金融服务社领导在得知要稽核的消息后。为应付过关,将余额为13550万元贷给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贷款,划分到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下8900万元,并由服务社出面,找到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担保5900万元(据担保方反映。当时服务社承诺:1贷给金凯歌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2担保时间为三个月,到期即撤销担保。由于人民银行的监管。上述承诺均未兑现。后担保单位到福田金融服务社贷款500万元,湖贝金融服务社为其作了担保)。另4650万元仍为安延公司贷款,原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厂房作抵押但未办妥手续(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为合作关系,岸尾公司出土地,安延公司出资金)。贷款划分后即补签了合同,完备了贷款手续。

到今年八月上旬。上述两公司的贷款仅还了1550万元,尚欠贷款余额为12000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该笔贷款比较复杂,其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因此支行一直未起诉。客观地看。该笔贷款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合同是出帐后补办的;二是担保单位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与贷款单位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用款单位安延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甚至在担保前没有接触过,是第三者出面协办的,纯属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三是贷款出帐时,借据上书写的时间与加盖的三角印章时间不一致,有明显漏洞。法官阅卷时曾提出异议,并指出此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最多只能说万延公司不当得利。分析上述情况后,我们感到问题比较严重,要想调解有效,首先要做好金凯歌公司和法院工作,如果金凯歌公司不愿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到上级法院,该笔贷款补办的手续经不起推敲,一旦被改变,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若判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同样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如法院认为是无效合同,裁定用款单位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那么,我行将失去依法追索他方的权力,同样会造成巨大损失。为此,我行与案件代理单位——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道,共同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们认为,解决好该笔贷款,必须做三方面工作:1追加用款单位安延公司为被告,依法承担还款责任;2做通法院工作,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3做通担保单位的思想工作,承认其连带责任,使该案尽快进入调解程序。方案确定后,进行了分工,法院工作和担保单位工作由国太律师事务所负责,追加被告工作由支行负责。

三、效果

l、关于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4500万元一案,经过对抵押单位反复做工作,已正式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调解裁定书。

2、关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7500万元一案,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一事,与法院积极协调,虽然有难度,但都实现了预期目标。而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却久攻不下。该公司称:“担保时上了服务社的当,现在你们还在设圈套,再不能上当了。”同时明确表示:“贷款合同是假合同,市民银行根本没到本企业调查。另外,服务社当时作出的承诺不兑现,所以担保不算数。如果法院判决,本公司向上级法院上诉,官司坚决打到底。”其态度十分强硬。后经国太律师所的同志一个多月时间反复做工作,最终解决了问题。

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通过庭内、庭外八次调解,我行理顺了上述两个贷款大户的贷款合同关系,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贷款合同依法得到了有效确认。同时追加了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为被告,并查封了该公司部分财产。

总之,经过我行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为我行避免了近亿元的资产损失。下一步我们将按调解裁定,会同案件代理单位和执法机关加紧工作,争取更大的成效。

特此报告。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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